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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外商投资优惠待遇的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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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管理优惠待遇: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鼓励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从事投资开发。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年限根据其用途确定,最长为70年。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计息收取出让金。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按低限原则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水利基金、交通基金全额征收后,退回本级政府留成部分。农田补偿费、教育基金(随土地征收部分)、征地管理费减半征收。免征菜改基金。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费。凡本市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从受让土地之日起,土地使用费免征五年,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土地使用费可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再按规定减半征收五年。投资开发性农业,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一律免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兴建的地上建筑物,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使用权及收益受法律保护。
税收管理优惠待遇: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办法,使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5%。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照先征后返办法,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7.5%,第六年起恢复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先征后返办法,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10%。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先征后返办法,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7.5%。外商投资兴办创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作为资本在滁州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所得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所得税,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宴席税。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照15%税率计征的税额再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税法缴纳增值税后,按先征后返办法,两年内返还本级政府留成额的20%。
其他优惠待遇: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城市基础配套费、墙改基金、教育基金(随建设项目征收部分)、消防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异地建设基金、求职用工登记费、中记职工物价补贴。减半征收渣土管理费、规划管理费、房屋
拆迁管理费、土地权属初始登记费、占道费、价格审验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临时工和外来就业人员用工管理费、职业介绍服务费。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经批准,可进一步减免上述各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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